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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73章 (第2/3页)
之弊。仍将各庄被灾分数、极贫次贫大小男女名数汇造简明册,申送上司查阅。 ——《荒政琐言》 * 首先,是有秩序讲礼仪的赈灾。一般来说,就赈灾主体而言的救助模式有二:一是政府救助。根据实施的时间,有灾前预先设立救助、灾害发生同时赈济和灾后赈济。有的灾害如具有持续性的旱灾、蝗灾,赈济时可能灾害还在持续;水灾以其突发性则往往灾后施加。如能够较为直接解救饥民生命的赈粥,即可分为正赈前、正赈中、正赈后三种。“正赈”是凡遇水旱不分对象地概赈(急赈、普赈);而当灾害刚刚发生时,未等勘灾报灾完毕就要紧急救济,为正赈前的赈粥;正赈之后又持续较长时期的,为正赈后赈粥 ——《明清灾害叙事、御灾策略及民间信仰》 * 闻即行抚防先给饥民一月粮,以免待哺,廼察被灾之轻重,及民之极贫者,与其次贫者。除抚防一月外,被灾六分者,极贫予一月粮,被灾七分八分者,极贫予两月粮,次贫一月。被灾九分者,极贫予三月粮,次贫两月。被灾十分者,极贫予四月粮,次贫三月。每戸计口,日授米五合,幼弱半之。如米谷不足,则依时价以银代给,州县官亲为省视。极贫之外,凡乏食者,皆作次贫,毋许遗漏。 ——《钦定大清会典》 * 赈票: 再经过“审户”即查明应赈济的人口状况,勘灾结果便直接作为赈灾时发放“赈票”的依据。而发赈,则是灾民按照所持赈票来领取赈灾物资,而除了官员亲临现场,朝廷还规定赈灾物品数、户口、姓名、日期等均必须及时刊布,防止赈济物资被贪墨。 ——《明清灾害叙事、御灾策略及民间信仰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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